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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点击量:   2008-10-26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实施,进一步推动集团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和从严治企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重点检查考核各单位党委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以及个人廉洁自律和廉洁从业情况。实施责任追究,主要是指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或领导人员个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章  检查考核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党委负责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以及集团公司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组成检查考核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检查考核工作组由集团公司党委、纪委、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五条  检查考核的对象是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以及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检查考核各单位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建设及其实施情况的主要内容:

(一)各单位建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制度建设、宣传教育、源头治理工作情况;

(二)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党内监督、效能监察和“厂务公开”等制度建设和工作情况;

(四)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学习内容情况;

(五)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六)检查考核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如自查自纠、职工评议、领导讲评、定期报告等;

(七)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七条  检查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党政主要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亲自抓、做表率及个人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情况;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情况;

(三)党政主要领导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与领导班子建设、与企业经营生产管理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情况;

(四)党政主要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情况;

(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和述廉议廉情况;

(六)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宣传教育和源头治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检查考核的要求:

检查考核要坚持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与“一岗双责”和业务工作、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民主评议和测评领导人员等相结合。

(一)各单位每半年检查一次,年末全面考核一次,并在当年的12月20日前将检查考核的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党委、纪委;

(二)集团公司每年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必要时组织专项检查工作。

第九条  检查考核的方式:

检查考核主要采取“听、看、谈、测和座谈”等方式,即听取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及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情况汇报,查看相关基础资料,与部分干部员工谈话了解,组织对领导人员的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

第十条  检查考核的总结评价:

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群众公论。既看党政廉政建设情况,又看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情况;既看领导人员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又看单位的风气和企业文化建设情况,使检查考核的总结评价结果形成正确的干部管理使用导向,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一)对于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检查考核工作小组要及时向被检查考核单位或领导人员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

(二)被检查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抓紧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在1个月内专题上报集团公司党委、纪委;

(三)有关考核结果适时通报;

(四)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处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领导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要求完成牵头任务,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发生的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都要按照“上追一级、下管一级”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管是否是当事人,是否直接参与,只要有“失教”、“失管”、“失察”、“失究”和“失误”中的任何责任,都要受到追究。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形式: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对领导班子的追究形式: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

(二)对领导人员的追究形式: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领导人员违反责任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追究:

(一)对集团公司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渎职,给企业和职工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因官僚主义作风,工作方法不对,处理问题简单,导致职工非正常越级上访,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抓不管,致使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企业利益和职工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七)其他违反责任制的行为,给企业和职工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一)单位没有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二)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要求的;

(三)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

第十五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令检查处理:

(一)对责任制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发现后,不及时纠正的;或者因处理不当、防范不力发生同类问题的;

(二)不及时不认真处理群众信访举报,致使群众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有关荣誉称号或评先资格的处理:

(一)违反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教不严,以致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二)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

第十七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职的组织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问题,不认真解决,严重影响单位稳定和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三)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追究纪律责任但又不宜继续担任现领导职务的;

(四)受到通报批评后不认真改正的。

第十八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发生问题后,能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主动承担责任,进行检查并改正错误的;

(二)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不良影响的;

(三)对责任制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不姑息、不护短,并能及时认真组织查处的;

(四)针对存在的问题能够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

(一)干扰违反责任制行为的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受到批评,仍不纠正、不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根据责任范围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对负有集体责任的领导班子,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和纪律处理的,由集团公司党委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追究责任的书面建议(检查考核期间,由检查组提出),党委、行政、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原《中铁建工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中铁建工党[2004]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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